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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胜诉|多次盗窃被公诉,京讼律师成功辩护获缓刑!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4-30

盗窃虽是一种常见的违法犯罪行为,其危害却如蝴蝶振翅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有些人盗窃却并非贪财图物,可内心情感缺失下的失控并非是逃避刑罚的条件。


在短期内多次作案,单次均达“数额较大”的情况下,京讼律师为被告人成功辩护,顺利争取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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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被告人在国外生活多年,虽然更早的接受了纯正的语言文化的熏陶,却也和家人分隔大洋两端。面对更为开放的国外社会,和更为“自由”的环境,被告人的自我价值认识逐渐变得模糊......


被告人的优渥家境对其个人发展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在提供更多便利的时候也暗中滋生了隐患。


回国后,被告人选择创业独自打拼,虽不必为资金担忧,但内心情感的需求却一直无法得到满足。


长期的压抑之下,被告人在一个月的时间里于朝阳区多家大型商场品牌专柜进行多次盗窃,在专柜柜员报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后,被告人来到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02

办案过程


在接受委托后,京讼律师高晶律师、赵康律师对案件卷宗进行了详细的阅研。

阅卷后,京讼律师综合其情节,清晰的明白被告人多次的盗窃行为均达“数额较大”并且符合“两年内盗窃三次”的法定加重情形,可能会被判处实刑,这对辩护十分不利。

再考虑介入时间节点,每一分机会都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容不得丝毫马虎。


故律师在分析案情后,迅速向检察机关递交代理手续及法律意见书,建议检察机关考虑到被告人兼具的多种情节从轻、减轻处罚。


京讼律师于情于法多个角度和检方进行沟通。通过多次沟通,最终检察机关在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后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2024年4月底,被告人的案件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京讼律师表示,被告人常年生活在国外,缺乏家人的陪伴,内心情感有极大缺失。被告人家境优渥,其盗窃行为不为谋取利益也并不具有其他目的,只是为了引起关注的内心需求作祟,这种心理障碍是被告人无法控制的,据此可与一般偷窃行为相区别。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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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详细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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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BEIJINGJINGSONG



盗窃是常见犯罪类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如果盗窃的财物数额较小,一般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不需要动用刑罚。但对于一些特定的盗窃行为,只要实施了盗窃行为,即使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条件,因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构成犯罪。这其中就包括多次盗窃。


盗窃罪虽然是典型的数额型犯罪,需数额较大才能入刑,但对于多次盗窃的即使每次盗窃金额未达数额较大,行为人仍然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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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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