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官司中,抚养权的归属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而当一方存在犯罪前科时,这一情况无疑会让抚养权的争夺变得更加复杂。那么,犯罪前科在离婚官司中对争抚养权究竟有多大影响呢?
法院在判定抚养权归属时,遵循的核心原则是 “子女利益最大化”。这意味着法官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孩子的生活环境、孩子的意愿等,以确定哪一方能够为子女提供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和成长发展的环境。犯罪前科作为父母一方的过往经历,自然也会成为法官考量的因素之一,但它并非是决定性因素。
犯罪前科对抚养权的影响,首先取决于前科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如果是轻微的犯罪,如因一时疏忽导致的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或者是情节较轻的小额盗窃等非暴力性犯罪,且犯罪时间较为久远,那么对抚养权的影响相对较小。这类犯罪通常被认为对当事人的品德和行为习惯影响有限,也不太会对孩子的成长环境造成直接的负面影响。
然而,若犯罪前科属于性质恶劣的犯罪,如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等暴力犯罪,或者是涉毒、涉赌等犯罪,那么在抚养权争夺中,有前科的一方往往会处于明显的劣势。暴力犯罪可能表明当事人存在情绪控制问题或暴力倾向,涉毒、涉赌犯罪则可能意味着其生活习惯不良,且有再次违法犯罪的风险,这些都会让法官担心孩子的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认为孩子在这样的环境中成长可能会受到不良影响,不利于其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进而更倾向于将抚养权判给另一方。
除了犯罪前科本身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外,有前科一方的现实表现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如果有前科的一方能够证明自己已经深刻认识到错误,积极改过自新,那么犯罪前科的负面影响可能会被弱化。例如,提供自己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的证明,或者是出狱后参加职业培训、获得稳定工作,有良好的居住环境,能够为孩子提供稳定的生活和教育条件等证据,向法院展示自己有能力且有意愿为子女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同时,如果有前科一方一直与孩子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关心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尽到了一定的抚养义务,让法官看到其对孩子的关爱和责任感,那么也会增加其争取抚养权的机会。
反之,如果有前科的一方在离婚官司中,无法证明自己的改变,仍然存在不良行为习惯,或者生活状态不稳定,没有固定的收入和住所,那么即使其前科并非十分严重,法院也可能会基于孩子的利益考虑,不将抚养权判给该方。
另外,孩子的意愿在抚养权判定中也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对生活和抚养人的偏好。因此,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通常会询问八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将其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有犯罪前科的一方生活,且该方具备基本的抚养条件,那么法院也会慎重考虑孩子的意愿,不会仅仅因为有前科就剥夺其抚养权。
当然,孩子的意愿并非是唯一的决定因素,法院还是会综合其他因素进行判断。例如,如果孩子年龄较小,尚不具备独立表达意愿的能力,或者孩子虽然表达了意愿,但法院认为其意愿是受到了不当影响,如受到有前科一方的诱导或胁迫等,那么法院可能不会完全按照孩子的意愿来判决抚养权。
此外,另一方的抚养条件和能力也是影响抚养权归属的关键因素。如果没有犯罪前科的一方,自身存在酗酒、赌博、虐待孩子等严重不利于孩子成长的行为,或者经济状况极差,无法为孩子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教育背景和家庭环境也不利于孩子的学习和成长,那么即使对方有犯罪前科,法院也可能会综合考虑后,将抚养权判给有前科的一方,前提是该方能够证明自己相对而言更适合抚养孩子。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社会舆论和孩子未来可能面临的社会压力等因素,虽然不会直接在法律层面上影响抚养权的判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可能会被法官纳入考量范围。例如,若一方的犯罪前科性质较为特殊,可能会让孩子在学校和社会中面临他人的异样眼光和舆论压力,影响孩子的心理健康和正常生活,那么法院在判决时也会对此予以关注,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做出更合适的判决。
综上所述,犯罪前科在离婚官司中对争抚养权是有影响的,但这种影响并非绝对,而是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有犯罪前科的一方并不必然会失去抚养权,只要能够证明自己已经改过自新,具备良好的抚养能力和条件,能够为子女提供有利于其成长的环境,同时充分考虑孩子的意愿,还是有机会争取到抚养权的。而法院在判决时,也会始终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全面、客观地考量各种因素,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以保障孩子能够在一个健康、稳定的环境中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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