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围绕诈骗罪的案件处理往往有着诸多复杂且关键的环节,而其中退赃还赃这一行为常常被很多当事人及家属误解,甚至有人认为退赃就相当于认罪认罚,所以在面对这一问题时显得十分纠结和盲目。同时,在开庭审理前的阶段,又隐藏着一些容易被忽视却可能对整个案件走向产生重大影响的 “大坑”,倘若不小心踩入,很可能会让庭上的辩护陷入极为被动的局面,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今天,我们就来深入探讨一下这些重要的问题,为大家拨开迷雾,让大家在面对诈骗罪相关法律程序时能够更加理智、谨慎地做出决策。
一、对诈骗罪退赃还赃与认罪认罚关系的误解
很多人以为,一旦在诈骗罪案件中实施了退赃还赃的行为,那就等同于自己承认了犯罪事实并且愿意接受法律的惩处,也就是认罪认罚了。其实,这二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绝不能简单地划等号。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这里涵盖了如实供述、对犯罪事实的认可以及主观上对相应处罚的接纳态度等多方面的考量。而退赃还赃,更多的是一种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财物损失的弥补行为,是在犯罪发生后,主动将通过诈骗手段获取的财物返还给被害人或者上缴司法机关,其核心目的在于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财产秩序,尽可能减少被害人的损失。
例如,在一些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可能出于良心的谴责或者希望能够争取从轻处罚的心理,在还没有完全明确司法机关认定的所有犯罪细节和证据情况时,就先把骗来的钱物归还给了被害人。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就完全认可了司法机关后续可能提出的所有关于犯罪事实的指控,比如诈骗的具体次数、每一次诈骗行为的主观故意程度以及诈骗金额的精准认定等方面,他们或许还存在不同的看法,有进行辩护的空间。所以说,单纯的退赃还赃行为本身并不能直接等同于认罪认罚,这一点当事人一定要有清晰的认识,切不可因为这种误解而不敢去做合理的退赃还赃,也不能盲目地认为做了就是完全承认了一切不利的指控。
二、不要轻易退赃的缘由分析
(一)退赃时间点的影响
退赃的时间点在整个案件进程中是非常关键的因素。如果过早地进行退赃,尤其是在案件还处于侦查初期,司法机关尚未对全案有清晰、完整的证据梳理和事实认定时,可能会出现自己退赃的范围和最终司法认定的犯罪所得不一致的情况。比如,当事人可能自己觉得某些财物获取方式存在争议,不一定属于诈骗所得,但由于急于退赃,就把这些财物也一并退还了,可到后面经过详细调查,发现那些财物其实并不在诈骗犯罪的范畴内,而这种情况下想要再拿回已经退还的财物就会面临诸多困难,甚至可能会被司法机关误解为是对犯罪事实的一种变相承认,影响后续的辩护策略。
相反,如果退赃时间过晚,比如在庭审已经开始,证据都已经基本固定呈现,法官已经对案件有了初步印象之后,退赃的从轻情节在法官量刑考量中的权重可能就会降低。毕竟,及时弥补被害人损失和事后弥补所体现出的认罪悔罪态度在法官眼中是有差别的,所以把握好退赃的最佳时间点十分重要,不能轻易地随意决定退赃。
(二)退赃方式与证据留存问题
退赃的方式同样不容忽视。是直接将财物返还给被害人,还是通过司法机关进行转交,这中间涉及到一系列的手续和证据留存问题。如果选择私下直接返还给被害人,很可能会出现缺乏有效见证和记录的情况,日后若被害人改变说法,或者出现其他意外情况,比如被害人声称没有收到全部退还的财物等,当事人就很难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完成了退赃行为。而通过正规的司法机关进行退赃,虽然程序相对繁琐,但会有相应的记录和凭证,能够确保退赃行为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得到有效证明,避免后续不必要的纠纷和对自己不利的情况出现。
并且,在退赃过程中,每一个环节的证据都要妥善保存,像转账记录、交接清单、相关的收条等,这些看似琐碎的证据在法庭辩护时可能会起到关键作用,若是因为疏忽没有留存好,那即便实施了退赃行为,也可能无法让法官充分认可这一从轻情节,白白丧失了本应争取到的有利因素。
(三)退赃与整体辩护策略的关联
退赃还赃行为应该是融入到整个案件的辩护策略当中去的,而不是孤立存在的一个举动。在制定辩护策略时,律师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证据情况、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犯罪情节等多方面因素,来决定何时退赃、退多少赃最为合适。如果不考虑整体的辩护思路,盲目地进行退赃,很可能会打乱原本的辩护计划,让原本可以从其他角度进行有力辩护的点失去作用,甚至会让法官对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案件性质产生错误的判断,不利于最终的量刑结果。
比如,原本辩护律师打算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较小、部分行为存在误解等角度进行辩护,可如果当事人在未与律师充分沟通的情况下就提前全额退赃,可能会让法官觉得犯罪嫌疑人已经完全认可了所有犯罪事实,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没有异议,那么律师后续再强调主观方面的一些从轻情节时,就很难被法官采信了,整个辩护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三、开庭审理前需警惕的几大坑
(一)轻信与被害人的私下和解承诺
在开庭前,有些被害人可能会主动找到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提出只要退还财物或者给予一定补偿,就会向司法机关求情,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甚至撤诉等。很多当事人和家属往往会轻信这样的承诺,觉得只要满足被害人的要求就能解决问题,于是匆忙进行退赃或者支付高额补偿款。然而,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体系下,诈骗罪属于公诉案件,是否起诉、如何量刑等决定权主要在公诉机关和法院手中,被害人的意见虽然会作为参考,但并不能起到决定性作用。即使被害人表示谅解,也不意味着案件就会按照他们承诺的那样发展,而当事人可能因为轻信这样的承诺,在经济上遭受了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可能因为过早的退赃等行为影响了后续的辩护。
(二)过度依赖所谓的 “关系” 运作
部分当事人及其家属在面对诈骗案件即将开庭时,总想着通过找关系、走后门等不正当的方式来影响案件结果,听信一些自称有内部渠道、能摆平事情的人的忽悠,花费大量钱财去打点。但实际上,我国的司法环境是越来越公正、透明的,司法机关依法办案,严格遵循证据和法律规定来进行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这种试图通过不正当关系来干预案件的做法,不仅不会达到预期的效果,反而可能会让当事人陷入行贿等新的违法犯罪风险当中,而且一旦被发现,在法庭上必然会对其形象和辩护产生极其负面的影响,成为被法官和公诉人重点关注甚至质疑的点,可谓是得不偿失。
(三)忽视证据细节的再次梳理
在开庭审理前,很多人会把重点放在准备辩护词等大的方面,却忽略了对已有证据细节的再次梳理。随着案件侦查阶段的结束,可能会有一些新的证据出现,或者之前一些证据的关联性、证明力等方面会有新的发现。比如,对于诈骗金额的认定证据,可能最初侦查时统计的方式存在一些误差,或者某些转账记录等证据的真实性需要进一步核实,如果没有在开庭前仔细梳理这些证据细节,就可能在法庭上面对公诉方的证据时猝不及防,无法有效地进行质证和反驳,让原本可以争取的有利局面丧失掉,那些未被发现和纠正的证据瑕疵就可能成为庭上辩护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四)未与辩护律师充分沟通配合
辩护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人士,在整个案件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熟悉法律条文、有着丰富的庭审经验,能够根据案件情况制定出合理的辩护策略。然而,有些当事人却觉得自己对案件情况最了解,或者出于各种原因,没有和辩护律师进行充分的沟通,隐瞒一些重要的事实或者擅自做出一些决定,比如随意接受媒体采访、在社交媒体上发表不当言论等,这些行为都可能会对案件产生不利影响。而且没有与律师共同探讨退赃、和解等关键环节的最佳方案,导致在开庭前就埋下了隐患,使得律师在庭上的辩护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让原本可以避免的不利因素成为了阻碍案件走向好结果的最后一击。
总之,在诈骗罪案件中,无论是面对退赃还赃这一行为,还是在开庭审理前的诸多环节,当事人及其家属都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谨慎行事,避免陷入那些看似不起眼却实则影响重大的 “坑” 中,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争取到更为有利的案件结果。希望通过我们今天的分析,能让大家对这些问题有更深刻的认识,在面对类似情况时能够做出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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