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承担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一不小心,可能就会面临无端承担巨额债务的风险,给个人财产和生活带来巨大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我们判断债务性质提供了法律依据。那么,如何避免承担婚姻中不应该由自己承担的 “夫妻共同债务”,当法院或债权人向自己索要债务偿还时,又该如何举证证明债务与自己无关呢?下面将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家住龙门县的练女士就遭遇了这样的困扰。练女士的丈夫李某是一名包工头,李某承接某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何某。工程完工后,李某未能按期支付工程款,被何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某向何某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案件生效后,李某未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何某再次起诉,要求练女士与李某共同承担付款义务,理由是练女士与李某系夫妻关系,欠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李某在工程中获取的收益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练女士则表示,自己每月收入稳定,足以支付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无需靠李某在案涉工程中的收益生活,且自己并未实际参与李某承接的工程项目,不应承担该债务。最终,龙门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债务虽发生在练女士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何某应对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由于何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李某收取案涉工程款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练女士也未事后追认该债务,法院驳回了何某的诉讼请求。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即 “共债共签” 原则,这是最容易认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情形,比如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条上签字,或者一方签字后另一方事后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表示同意承担该债务,那么该债务无疑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像家庭日常的衣食住行开销、子女教育费用、老人赡养费用等,这类债务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夫妻双方对家庭日常生活都有共同的义务。三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在练女士的案例中,所涉及的债务就属于第三种情形。李某作为包工头所欠的工程款,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此时债权人何某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与练女士有关,否则练女士无需承担该债务。
坚持 “共债共签” 原则:在婚姻生活中,对于任何大额债务,夫妻双方都应谨慎对待,尽量做到共同签名。如果一方因特殊原因无法当场签名,也可以通过录制视频、发送书面确认信息等方式,明确表示对债务的知晓和同意承担,从而避免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巨额债务。例如,在夫妻一方想要创业借款时,夫妻双方应共同与债权人沟通,共同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这样双方都清楚债务的存在和金额,也能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保持家庭财务透明与独立:夫妻双方应定期沟通家庭财务状况,了解彼此的收入、支出情况。同时,尽量保持个人金融账户独立,不要随意将自己的账户交由对方使用,也不要轻易使用对方账户接收本人个人借款。对于大额转账,要及时明确款项来源和用途,并妥善留存交易记录。比如,夫妻双方可以各自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用于存放个人收入,家庭日常开支可以通过一个共同账户来管理,每次从个人账户向共同账户转账时,备注好款项用途为 “家庭生活费” 等,这样就能清晰地划分个人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便于在出现债务纠纷时举证。
谨慎对待财产约定:夫妻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按照法律规定签订财产约定协议,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需注意,该协议应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并且最好进行公证,同时要让债权人知晓该约定。例如,若夫妻双方签订了财产分别所有的协议,且债权人在借款给一方时知道该协议,那么当一方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就不能要求另一方承担还款责任。
当法院或债权人向自己索要债务偿还时,若要证明债务与自己无关,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举证。
证明债务为个人债务:如果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那么该债务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借条上明确写明 “此借款为某某个人债务,与配偶无关”,且有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签字确认,那么另一方就无需承担该债务。另外,若债务是一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或者是一方因遗嘱或赡养遗赠协议而单独继承的债务,也应认定为个人债务。此时,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赌场的监控记录、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书、遗嘱或赡养遗赠协议等,来证明债务的性质。
证明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这是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举证方式。可以从家庭日常生活的开支情况入手,提供自己的收入证明、家庭日常消费账单等,证明家庭日常生活有足够的资金来源,无需依赖该笔债务来维持。例如,在练女士的案例中,她提供了自己的工资流水,证明自己的收入足以支付家庭日常开销,从而说明李某的工程款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同时,如果能证明债务人借款后将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如购买仅供个人使用的奢侈品、个人投资理财等,也可以作为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的证据,可通过消费凭证、银行转账记录等加以证明。
证明无共同意思表示:若债务是以一方个人名义所负,且自己不知情也未事后追认,可以收集相关证据来证明这一点。比如,通过聊天记录、短信等方式,证明自己在债务发生时并不知晓该笔借款,或者在债权人催款时明确表示自己不认可该债务。如果债权人是通过电话方式与债务人沟通借款事宜,也可以尝试获取通话录音,以证明自己未参与借款过程,没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
婚姻中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关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和家庭稳定。通过坚持 “共债共签”、保持财务透明独立等方式,可以有效避免承担不应该由自己承担的夫妻共同债务。而当面临法院或债权人的债务索要时,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收集有力证据,证明债务与自己无关。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相关问题时,若遇到复杂情况或不确定因素,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婚姻生活在稳定、健康的财务基础上继续前行。律所也将始终秉持专业精神,为您提供相关的法律支持和服务,助力您妥善解决此类法律纠纷。
了解更多法律资讯可以关注公众号: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15624916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