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家庭领域,遗嘱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关系到当事人的财产分配和身后意愿的实现。然而,当婚姻中的第三者出现在遗嘱中,被指定为继承人时,情况就变得复杂起来。基于公序良俗原则,此类遗嘱往往不应被执行,这不仅涉及到法律规定,更关乎社会的道德伦理和公序良俗。
2001 年,四川泸州发生了一起备受关注的遗产继承纠纷案,此案被誉为 “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黄某与蒋某于 1963 年结婚,因蒋某一直未生育,两人抱养了一个儿子,这给家庭带来了一些阴影。1994 年,黄某结识了张某,次年两人开始同居。1996 年底,黄某与张某更是租房公开同居,以 “夫妻” 名义生活,依靠黄某的工资和奖金维持生计,甚至还曾共同经营事务。
2001 年 2 月,黄某被确诊为晚期肝癌。在其弥留之际,张某以妻子的身份守候在病床边。2001 年 4 月 18 日,黄某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 4 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某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某负责安葬。”4 月 20 日,该遗嘱在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4 月 22 日,黄某去世后,张某依据遗嘱向蒋某索要财产和骨灰盒,遭到蒋某拒绝。于是,张某将蒋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判令蒋某按遗嘱履行,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尽管继承法中有明确条文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且本案中的遗赠行为从形式上看是真实的,但黄某将遗产赠送给 “第三者” 的民事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的规定。最终,纳溪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泸州市中院开庭审理后,当庭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法律赋予了公民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继承法》(现《民法典》继承编)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然而,法律行为并非孤立存在,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须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内进行。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统称,它体现了社会的基本道德观念和公共利益需求,对民事法律行为起到了重要的价值导向和限制作用。
在泸州 “二奶遗嘱案” 中,黄某与张某长期保持婚外同居关系,这种行为本身就违反了婚姻伦理道德,违背了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诚的义务。而黄某通过遗嘱将财产赠给张某,更是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种不道德行为,与社会公众所普遍认可的道德观念和公序良俗相抵触。如果承认该遗嘱的效力,让第三者能够基于这种不正当关系获得遗产,无疑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公然挑战,会向社会传递出错误的价值导向,引发公众对法律和道德的质疑。
此外,从财产权利角度分析,遗嘱中涉及的抚恤金,按有关政策规定,是死者单位对死者直系亲属的抚慰,不属于黄某的个人财产,本就不属遗赠财产的范围。而住房补助金、公积金虽为黄某所得,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黄某未经蒋某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侵犯了蒋某的合法权益。这也进一步说明,该遗嘱在内容上存在违法之处,不符合遗嘱有效的要件,不应被执行。
泸州 “二奶遗嘱案” 并非个例,在司法实践中,还有许多类似的案例,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依据公序良俗原则来判定遗嘱的效力。
例如,广西梧州的欧先生与陈女士是夫妻,自 1996 年起两人分居但未离婚。同年,欧先生与雷女士以夫妻名义同居,欧先生的生活起居由雷女士照顾。2013 年,欧先生自书《遗书》,将单位分房指定由雷女士继承。欧先生病故后,雷女士持遗嘱与陈女士及其女儿争夺房屋继承权。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欧先生的遗赠行为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民事行为,遂驳回了雷女士的诉讼请求。
又如,男子杜某声与原配妻子长期分居,期间与张某慧同居。杜某声去世后,留下一份公证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张某慧。张某慧据此向原配妻子主张继承房产,但法院认为,杜某声在未离婚的情况下与婚外异性同居,并通过遗嘱将财产赠与张某慧,这种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判定张某慧无法合法继承这套房产。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在处理婚姻中的第三者凭遗嘱主张继承份额的案件时,越来越注重公序良俗原则的运用。即使遗嘱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只要其内容涉及将财产赠与婚姻中的第三者,违背了公序良俗,法院通常会认定遗嘱无效,不支持第三者的继承请求。
婚姻中的第三者在遗嘱中被赋予继承份额,基于公序良俗原则不应该按遗嘱来继承,这是法律与道德的共同要求。泸州 “二奶遗嘱案” 及众多类似案例,都彰显了法律对公序良俗的维护,对婚姻伦理道德的坚守。
公序良俗是社会秩序和道德风尚的基石,法律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与社会道德相呼应,对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通过对这类遗嘱效力的限制,能够引导人们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同时,这也提醒人们,在立遗嘱处分财产时,不仅要考虑遗嘱形式和内容的合法性,还要充分尊重社会公序良俗,避免因遗嘱内容违背道德伦理而导致无效,从而真正实现自己的财产分配意愿,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律所而言,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时,应充分认识到公序良俗原则在此类案件中的重要作用,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和专业的法律服务,助力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法治社会与道德社会的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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