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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旗故事|信息圈套圈百万 刑民交织京讼律师挽损失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6-18

再获锦旗/BEIJINGJINGSONG

信息差,是这个世界上真实存在却常被忽视的财富密码。在信息爆炸的时代,看似触手可及的知识与机会,实则分布不均,而掌握信息差,就能开启赚钱的新大门。

信息差无处不在,它藏在行业与行业之间,地域与地域之间,人群与人群之间。敏锐地捕捉这些差异,用知识、资源和行动去填补,就能将信息差异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收益,开启属于自己的财富之旅。但当大众对寻找信息差趋之若鹜,信息差也就可能会成为一种圈套......


京讼律师王国强收到来自当事人家属的感谢锦旗,该案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深度交叉,当事人本欲利用信息差赚钱,却被自身文化程度所限背负了诸多不利合同,王国强律师代理该案后,成功帮助当事人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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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王国强」

01

案件经过

赵先生在一家物业公司上班,其直管领导顾某的亲属在当地机关单位担任要职。同处一地自然对彼此的背景都较为熟悉,所以对于顾某长期以来的吹嘘,赵先生等人也未曾置喙。合村并镇的政策在当地也曾施行过一段儿时间,很多拆迁的住户获得了一笔可观的拆迁补偿,但因种种原因导致项目进程缓慢,于是在民众之间持观望态度的、蠢蠢欲动的、散布消息的大有人在。

因此,顾某便常在众人面前自己关系过硬,能提前获悉拆迁准确内幕信息,通过农村房屋拆迁多拿补偿款获利,于是求财心切的赵先生便与顾某达成约定,由顾某去协调关系,办理拆迁事宜,调高补偿金额;赵先生负责出资;等到拆迁获利后,去除投资本金后,获利部分二人平分。于是两人开始合伙在周围村庄四处购买农民住宅和院落,有的可以居住,有的已经是破旧的房屋无法居住,累计买了十几处。顾某称,有他协调关系,肯定能高额获利。

赵先生本人其实资金不多,于是便转向其家人介绍“投资机会”。在其家人提供的资金用光后,便在顾某的安排下借取高利贷。

在这一过程中,顾某多次以打点关系为由索要钱款;资金短缺的赵先生只能去筹款,但赵先生本人文化水平有限,识字方面也存在困难,于是顾某利用这一点在抬款过程中以虚构抬款事情安排赵先生进行所谓的“偿还本息”,以骗取钱财、抬高利息,赚取中间差价或是把本属于自己的债务也混进抬款里,让赵先生承担本息等手段让赵先生签下了多张对其不利的合同或者借条。

一段时间后,有几位放款人也以所谓合作的方式加入了他们,顾某同样承诺可以获得部分拆迁获利部分,在这一过程中顾某安排将所购买的房产的份额作为股份让给他们,用以冲抵所抬的款项。

因为所谓的拆迁事情一直没有进展,那些后加入进来的放款人以及赵先生本人都慢慢察觉自己可能上当受骗,于是开始向顾某要求还款。在这一过程中,放款人们又发现有五六处房屋根本就不存在,完全是顾某虚构的,于是放款人开始向公安报案。

顾某得知此事后,一边积极的与放款人协商退款事项,另一方面却是极力安抚赵先生,赵先生的家人在发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最终,公安侦查认定诈骗金额180万元。但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只认定了其中12万元,其他部分全部认定为民事纠纷,系合伙投资行为,风险自担。

于是赵先生及其家人来到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02

代理过程

在详细了解案件经过并决定接受委托时,案件已经起诉到法院。于是,京讼律师王国强紧急联系法院调取案卷后,紧急阅卷分析。又与当事人多次见面,全面沟通案情,全面审查双方全部合作过往账目,涉及的房屋位置、权属人变更情况、付款方式、金额、时间,所涉及的所谓众多手续办理的详情细节等;经过对案情细节梳理后,王国强律师着手起草《法律意见书》,认为构成诈骗额金额为178万元左右,目前的结果系遗漏了大部分犯罪情形和金额后做出的,在意见书中王国强律师详细且清晰的列出我方观点,并援引了诸多类案证明我方观点,随后将该意见书向当地检察院、法院提交。为保证该案能够得到有效推进,王国强律师同时对本案申请了监督。

经与法检双方反复沟通,法检一致建议,鉴于该案确实是在民事合作的基础上产生的,大部分情形存在民事和刑事的交叉,出于矛盾的实质性化解考虑,将积极建议双方协商和解。


03

案件结果

最后,在检察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方案:退赔42万元现金,返还案涉的会所别墅一套,再另赔一套沿街门市商品房一套。双方所有民事、刑事争议一并解决。


04

律师说法

BEIJINGJINGSONG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刑法第67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二、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

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05

律师简介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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