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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胜诉|二审终审!四年维权终落幕,镇政府强拆行为再被确认违法!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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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键词|四年维权迎来胜诉!

在行政诉讼 “民告官” 的博弈中,程序正义是守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防线。


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赵康律师代理的官女士诉某镇人民政府强拆违法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提审、重审及二审终审,跨越四年时光,最终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 “确认镇政府强拆违法” 的结论画上句号!


此案中,镇政府以 “拆违”“依约征收” 为由规避法定程序,京讼律师团队凭借对证据的精准把控与对法律程序的深刻理解,层层击破被告抗辩,不仅为当事人筑牢权益屏障,更彰显了行政诉讼中 “程序违法即行政行为违法” 的司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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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年过半百创业者的 “心血之殇”

BEIJINGJINGSONG

2016年,年过半百的官女士经过深思熟虑,从当地一投资有限公司承租了一幢总面积约 2150㎡的三层房屋,计划投身教育行业 —— 这既是她对事业的最终选择,更是倾注毕生积蓄的心血之作。


随后,官女士投入重金对房屋进行装修,并注册成立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该房屋为经营住所地开展教育培训及出租业务,经营态势稳定。


然而,平静的经营在 2020 年被打破......2020 年初,镇里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突然作出《公告》,将官女士的经营场所定性为 “未经审批的违法建设”,责令 3 日内自行搬离财物并拆除,逾期将组织强制拆除。


几日后,在未与官女士沟通、未保障其陈述申辩权、未对屋内财产登记保全的情况下,镇政府直接组织人员对案涉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室内未搬离的教学设备、办公用品等物品一并损毁,官女士四年经营的心血瞬间化为废墟。


更令人无法接受的是,镇政府事后声称拆除行为是 “依约征收”—— 主张已与房屋所有权人村民委员会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属于 “按约定拆除”,而非行政强制拆除。但作为房屋实际承租人、投入巨额装修成本的经营者,官女士自始至终未收到任何补偿通知,也未被纳入征收补偿协商范围。


为讨回公道,官女士辗转找到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委托赵康律师代理案件,一场历时四年的维权之战就此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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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经过


四年拉锯,从 “屡遭驳回” 到 “终审胜诉”

BEIJINGJINGSONG

接受委托后,赵康律师迅速梳理案件核心争议,制定 “以程序违法为突破口、以证据链为支撑” 的办案策略。


但案件推进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历经区法院、市中院多次审理,初期均遭遇裁定驳回,镇政府始终以 “官女士非产权人无诉权”“拆除系依约非强制”“起诉超期限” 为由抗辩。面对困境,赵康律师从未放弃,而是通过细致取证、精准法律论证,逐步扭转案件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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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 “原告资格” 困境

镇政府主张,案涉房屋所有权人是村委会,官女士仅为 “次承租人”,并非征收补偿的相对人,无权提起行政诉讼。针对这一抗辩,赵康律师调取关键证据——官女士与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证明其合法承租案涉房屋的事实;装修合同、付款凭证、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官女士投入巨额资金装修房屋,并以该房屋为经营场所开展业务,对房屋添附、经营权享有合法权益;已生效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行政裁定书,该裁定明确认定 “官女士与被诉拆除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通过上述证据,律师成功驳斥 “无诉权” 主张,为案件推进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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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斥 “起诉超期” 抗辩

镇政府提出,强拆行为发生于 2020 年 初,官女士 2021 年 初才提起诉讼,已超过起诉期限。赵康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指出:镇政府实施强拆时,从未告知官女士起诉期限,官女士于 2021 年 初起诉,未超过 “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一年” 的最长期限,起诉完全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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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 “依约拆除” 背后的程序违法

镇政府辩称,其拆除行为是基于村委会与征收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属于 “依约拆除”,而非行政强制拆除,无需履行行政强制程序。赵康律师通过细致审查证据,发现关键漏洞:

调取《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及补偿款发放记录,证实协议虽签订,但无证据证明补偿款已实际到位,且官女士作为承租人未被通知参与补偿协商;


核查拆除过程证据,确认镇政府在拆除前未履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 “催告、听取申辩、财产登记保全” 等法定程序,即便案涉房屋涉及征收,也不能规避行政强制的法定流程;


针对镇政府提及的《公告》,律师指出:镇政府无法证明该《公告》针对案涉房屋作出,且即便以 “拆违” 为由,也需履行认定违法建设的法定程序,而非直接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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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提审后重审胜诉

面对前期诉讼的挫折,赵康律师始终坚信 “程序违法必然导致行政行为违法”,坚持为当事人申请再审。2024 年,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提审本案,并指令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在重审过程中,律师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清晰呈现镇政府的程序违法事实。2025 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镇政府 2020 年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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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终审维持胜诉,四年维权终落幕


镇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 “官女士无原告资格”“拆除系依约非强制” 等。二审中,赵康律师针对上诉理由逐一反驳,再次强调:官女士作为次承租人及实际经营者,与强拆行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镇政府未举证证明拆除前通知官女士腾空房屋、取得其同意,也未履行法定程序,“依约拆除” 的主张无事实依据。


2025 年 10 月 22 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仍由岳镇政府负担。

至此,这场历时四年的维权之战,以官女士的全面胜诉画上圆满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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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明确:驳回镇政府的上诉,维持 “确认其 2020 年 3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的一审判决;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镇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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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程序违法是行政行为的 “致命缺陷”行政机关常以 “实体合法”回避程序瑕疵,但《行政强制法》《土地管理法》等明确规定,行政强制行为必须履行 “催告、听取申辩、财产登记保全、公告” 等法定程序。


本案中,镇政府正是因未履行这些程序,即便主张 “依约拆除”,仍被认定违法。


承租人不是 “局外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很多行政机关认为 “承租人非产权人,无权干涉征收或拆除”,但事实上,承租人对房屋的装修投入、经营收益属于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法院多次确认官女士的原告资格,正是对承租人权益的明确保护。


遭遇强拆,“证据固定” 与 “专业代理” 是关键。强拆发生时,务必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不要因 “初期败诉” 放弃,行政诉讼常面临 “裁驳” 阻力,但只要证据扎实、法律适用精准,通过再审等程序仍可逆转乾坤。


本案的胜诉,不仅是官女士个人权益的胜利,更是司法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与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


京讼律师始终坚守 “程序至上” 原则,为更多遭遇行政侵权的当事人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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