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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境翻盘|京讼律师力破企业家行贿案,二审撤销原判!​

来源: 发布时间:202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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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键词|刑事胜诉!撤销一审判决!

市场饱和而经济形势又持续处于底部缓冲状态之中,企业家面对的竞争压力格外明显,法律红线一步踏出,再难回首....


打点和盈利相关似乎是某种心照不宣,但企业家一旦卷入刑事纠纷,尤其是行贿类案件,不仅个人命运会陷入绝境,企业发展也可能戛然而止。


京讼律师此次代理的案件中,陈某因涉嫌行贿罪被一审法院判处4年6个月有期徒刑。二审期间,在先后解除7位律师、希望近乎渺茫之际,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团队接手案件。


京讼律师以专业的法律素养、严谨的办案态度,历经10余次会见、艰难的调证、海量阅卷与证据梳理,最终成功推动二审法院认定“行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为当事人守住了法律赋予的公正底线,也为企业存续留住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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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企业家深陷行贿案,七换律师陷绝境

BEIJINGJINGSONG

陈某是是华南地区知名的实业家,业务范围涵盖农业、建设、高新技术多个领域,企业年营利润在当地名列前茅,带动数百人就业。2024年初,当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陈某此前参与的政府扶持项目工程被纳入调查范围。


同年10月,检察机关以“行贿罪”对陈某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2018年至2024年,被告人陈某在承建政府工程项目和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相关工程款过程中,为得到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职权予以关照,先后送给3名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234万元。一审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陈某的供述、项目招标材料、两名证人的证言等证据。陈某当庭辩解,称其并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属于行贿,但该辩解未被采纳。


2025年3月,一审法院认定陈某行贿罪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同时追缴行贿款60万元予以没收。判决下达后,陈某的企业因负责人涉案陷入停滞,银行贷款逾期、合作商解约,员工面临失业风险。

为洗清冤屈,陈某家人先后聘请7位律师,但因案件“证据链完整”“当事人辩解缺乏直接佐证”“本案有犯罪嫌疑人承认罪行的笔录“等问题,前7位律师或建议认罪认罚争取轻判,或因办案难度过大主动退出,案件陷入前所未有的绝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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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经过


京讼团队介入,会见唤醒关键信息 海量阅卷寻突破

BEIJINGJINGSONG

在朋友推荐下,陈某的家人找到京讼律师事务所,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指派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刘旭、主办律师高晶共同承办此案。接手案件后,团队并未急于制定辩护策略,而是从“还原事实真相”入手,展开了一系列扎实的办案工作。


因陈某在一审后情绪低落,对辩护失去信心,办案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首次会见时,陈某反复强调 “我没行贿,但我说不清楚”“他们说可以放我回家”言语中满是绝望。办案律师没有急于追问细节,而是从企业现状、家人期盼切入,耐心疏导其情绪,同时告知陈某“法律不冤枉一个好人,只要事实存在,就一定能找到证据突破口”。


此后3个多月里,京讼律师折返华南会见陈某10余次,每次会见都围绕“资金流向”“合作细节”“招标过程中的关键节点”等问题展开。在第7次会见时,陈某突然回忆起细节信息,成为后续辩护的重要线索。


为核实陈某的回忆,京讼团队向法院申请查阅全部案卷材料,最终收到200余卷证据,包括银行流水、证人笔录、招标文件、供述录像等。


办案组律师分工协作,对每一份材料进行标注、分类,重点核查“资金性质”相关证据


在梳理过程中京讼律师指出:检察机关指控陈某的资金流向出现了两种不同说法,且无监控、见证人等证据佐证,指控存在冲突。


而“知情证人”的证词均属于传来证据,且两人证言在细节上无法相互印证招标流程也并未发现“暗箱操作”的痕迹。


京讼律师律师以此认定,陈某不构成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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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2025年9月,本案二审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庭审中,京讼团队围绕证据矛盾点展开辩护,强调检察机关的指控缺乏客观证据,不符合刑事诉讼“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提出一审法院未采纳关键证据申请,程序违法,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检察机关虽当庭反驳,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资金流向、证言矛盾等问题。


2025年9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陈某行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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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陈某带来了希望,也为广大企业家敲响了“防范行贿风险”的警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行贿罪的构成,主观上要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例如违法经营许可、不正当手段获得竞争优势。客观上实施“给予财物”的行为:包括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且需有明确的“给予”行为证据,若仅有单方供述,无其他证据佐证,无法认定“给予财物”的事实。


本案中,京讼团队正是通过证明“无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证据存在矛盾”,最终推动法院认定行贿罪不成立。


企业家在商场中常有“人情往来”,但需要注意的是,其与“行贿”的界限常常十分模糊


不少民营企业家认为“节日送礼”“项目合作后感谢”是正常人情往来,却忽视了”身份地位”“财物价值”“利益关联”的关键因素。


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即可构成行贿罪;若具有“向3人以上行贿”等情节,数额在1万元以上即可定罪。除此之外,企业家委托中间人推进项目时,若中间人擅自以“行贿”方式操作,且企业家对此知情或默许,可能构成行贿罪的共犯。


一旦陷入行贿纠纷,当事人应及时委托专业刑事律师,行贿案件涉及复杂的证据核查、法律适用问题,避免错过辩护时机。


总之,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需始终将“合法性”放在首位,既要防范商业风险,更要警惕刑事风险。一旦陷入纠纷,应相信法律的公正,通过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因恐慌、盲目而错失翻盘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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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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