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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解读:受赠人在赠与行为生效前已经丧失受赠资格,但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依旧将其列为受赠人,此种情形该如何应对?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06-22

在《民法典》的大框架下剖析受赠资格丧失后赠与合同中仍列为受赠人的法律问题处置

 

《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基石,针对赠与相关制度有着细致且全面的规定。于赠与法律实践里,存在这样一种较为独特的情形:受赠人在赠与行为生效前已然丧失受赠资格,可赠与人却在赠与合同中照旧把其列为受赠人。在此种状况下,怎样处理赠与合同里的相应条款,便成了一个值得深度探讨与阐释的法律问题。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当出现这些情形时,受赠人实际上就丧失了受赠资格。

 

不过,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意思自治的一种体现,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指定的受赠人,往往是其心中认为值得给予财物且寄予一定情感的对象。倘若赠与人在赠与合同里依旧将已丧失受赠资格的受赠人列为受赠人,那么便产生了赠与合同效力与受赠人丧失受赠资格之间的矛盾。

 

在处理这一矛盾时,首先应当遵循合同意思自治优先原则。《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明确指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在面对赠与相关问题时,起初要尊重赠与人在赠与合同里所表达出的意愿。

 

其次,需要对受赠人丧失受赠资格的实际情况进行严谨审查。要是受赠人确实存在《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的丧失受赠资格的情形,那么即便赠与合同中将其列为受赠人,其受赠资格也理应被取消。在此种情况下,可以对赠与合同进行解释,若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哪怕受赠人丧失受赠资格也要其接受赠与,这种时候,可参考《民法典》相关解释条款的规定,对赠与合同加以阐释。若合同的解释仍旧无法化解矛盾,可由其他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赠与合同中丧失受赠资格受赠人的处理,通常会按照以下步骤进行:首先认定受赠人丧失受赠资格的事实,剔除其受赠的资格;接着剖析赠与合同的内容,判别赠与人的真实想法;随后依据赠与合同的意图,确定是否需要对合同进行解释或者请求裁定;最终明确赠与财产的处置方案,保障其他合法权益相关方的权益。

 

受赠资格丧失后,赠与合同中仍列为受赠人的情况,是对《民法典》赠与相关规定的一种检验。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我们应当以《民法典》为根本遵循,充分尊重赠与人的意愿,同时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通过深入钻研与阐释这一法律问题,期望能为实践中的赠与纠纷提供清晰的处理思路,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于法律规定的范畴内,妥善解决赠与合同中丧失受赠资格受赠人的问题,既是对赠与人意愿的尊重,也是对法律内涵的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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