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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解读:父母一方在子女成年后赠与孙辈的财产,子女离婚时另一方是否可以主张这部分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分割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06-15

在我国《民法典》的框架下,家庭财产相关问题始终是大众关心的重点所在。本文将聚焦 “父母一方在子女成年后赠与孙辈的财产,子女离婚时另一方是否可以主张这部分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分割” 这一问题展开深入剖析,期望能给广大民众带来法律方面的指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依照上述规定来看,父母一方在子女成年后赠与孙辈的财产,要是该财产属于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范畴,且未曾明确表明是赠与人的个人财产,那么正常情况下这部分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过,赠与财产的性质有无改变,还得依据具体情形来判定。

 

赠与指的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且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在子女成年后,父母一方赠与孙辈的财产,理论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赠与财产的性质是否出现变化,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做判断。

 

要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清楚表明该财产只归孙辈个人所有,又或者赠与财产的行为显著违背了赠与人的本意,那么赠与财产的性质很可能发生变化,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

 

倘若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明显超出了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致使夫妻共同财产遭受损失,那么赠与财产的性质也有可能发生变化,不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若子女离婚时,另一方主张赠与孙辈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分割,那就需要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及实际状况来综合判断。

 

要是赠与财产的性质已经发生变化,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那么子女离婚时另一方是无权要求分割的。

 

要是赠与财产的性质并未改变,依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子女离婚时另一方则有权要求分割。

 

在应对这类问题的时候,应当全面考量赠与人的意愿、经济能力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等因素。通过本文的探讨,但愿能为广大民众在处理家庭财产相关问题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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