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旨在最大程度地遵循被继承人内心的真实想法,可当遗嘱只是列举了多位继承人却没明确具体份额时,怎样妥善协调各方的合法权益便成了司法实践里的棘手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130 条设定了遗产分配的基本准则,第 1142 条着重突出遗嘱真实性的优先地位,而且《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 26 条也进一步细化了遗嘱解释方面的规则。不过,在面对遗嘱内容含糊、家庭关系错综复杂的状况时,法律的具体适用依旧存在不少争议之处。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指导性案例以及上海本地有代表性的裁判案例,来深入探讨遗嘱未明确份额时继承比例的确定规则,以便给实际业务操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遗嘱未明确继承份额所引发的争议,常常源自对 “被继承人真实意思” 的推测方式有所不同。《民法典》第 1142 条明确要以遗嘱内容作为根本依据,然而当遗嘱只是简单表述 “由几个子女共同继承” 或者 “财产留给兄弟姐妹” 时,法院就得通过补充解释去明确具体份额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2 年受理的一起案件中,被继承人的遗嘱写明 “车辆由长女、次子继承”,但并没有明确各自所占比例。法院采取了四步推定法来做出裁判:首先仔细剖析遗嘱文本,留意到被继承人是先写 “长女” 后写 “次子” 的表述顺序,但从中没能发现有关份额分配的清晰线索;其次认真核查生活事实,长女平日里负责父母的大部分生活开销并且时常陪伴照顾,次子则因工作原因较少参与照顾;再次考量车辆使用情况,长女因工作需要经常使用该车辆;最后综合这些因素,法院判定长女获得 70% 的份额,次子分得 30%。这一裁判思路在其他类似案例中也不断得到印证,凸显出 “贡献与权益相匹配” 原则的重要性,也就是对被继承人尽到较多照顾义务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得遗产。
从法律解释方法的角度来看,确定继承比例需要完成三重逻辑的有效衔接。其一为文义解释,严格按照遗嘱的字面意思去执行。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在 2023 年处理的一个案件中,被继承人遗嘱写明 “理财产品由两个儿子平分”,尽管没注明具体金额,法院依然直接判决按照均等的方式进行分割。其二是体系解释,参照《民法典》第 1130 条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则。要是遗嘱只是指定了继承人却没提及份额,原则上先适用均分规则,不过存在特殊情况时可以突破,例如继承人里有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那就需要依据必留份制度来调整相应比例。其三是目的解释,借助外部证据去探寻被继承人的真实想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 2024 年审理的一处房产继承纠纷中,被继承人生前将房产相关资料交给三子保管,还多次跟邻居提及 “这房子以后就归老三了”,虽然遗嘱只是写 “房产由三个子女继承”,法院结合这些实际情况认定三子应获得 60% 的产权份额,剩下的 40% 由另外两名子女均分。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裁判的尺度始终在统一性和灵活性之间不断进行动态调整。基本规则是:遗嘱未明确份额且没办法推测出差异化意思的时候,原则上采取均等分割的方式。但各地法院在证据采纳的标准方面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比如对于证人证言的认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在 2022 年审理的案件中,采信了邻居证实 “老人曾说存款留给小女儿” 的证言,判决存款由小女儿继承;而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却以 “证人与一方存在亲属关系,证言可信度存疑” 为由不予采纳。再比如对赡养付出的认定,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2023 年的判决中,三女儿因照顾体弱的父亲辞去工作,法院把她付出的精力成本换算成经济价值,判决其多分 20% 的遗产。这些差异充分体现出司法裁量需要兼顾法律的统一以及个案的公平正义。
对于继承人而言,举证策略会直接影响到遗产分配的最终结果。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构建证据体系:一是遗嘱文本的分析,依靠笔迹鉴定、公证记录等确认遗嘱的法律效力;二是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思表示,搜集短信、视频记录、贺卡等能证明其分配想法的材料;三是履行赡养义务的证据,涵盖照顾记录、医疗费用支付凭证、居委会证明等;四是遗产的使用情况,例如房产的维修出资证明、收藏品的保管记录等。在上海市 2024 年的一起案件中,原告拿出被继承人生前表示 “多给大儿子些股票” 的短信,但由于无法证实短信发送时间是在遗嘱订立之后,法院没有采纳。这表明证据链的完整以及时间顺序是极为关键的。
诉讼程序的选择同样会对权益的实现产生影响。倘若遗嘱存在补充说明或者变更的迹象,可优先提起遗嘱效力确认之诉;要是争议焦点集中在份额分配上,那就应当直接提起遗产分割之诉。需要留意诉讼请求的准确表述,上海市某案件中,原告先是请求确认遗嘱效力,胜诉后再提分割之诉,结果因为诉讼时间过长致使部分遗产价值降低,反而给自己造成了损失。所以建议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设计综合型的诉讼方案,必要的时候同步申请财产保全。对于古玩、字画等特殊资产,可申请专业机构评估确定价值,避免因价值判断争议而耽误分割。
在风险防控层面,遗嘱订立时可以采取 “明确比例 + 兜底条款” 的模式,例如 “存款由长子继承 70%、次子继承 30%,其余财产协商分配”;对于暂时不打算分割的财产注明 “由继承人共同协商,协商不成按均分处理”。要是采用口头补充说明的方式,应当同步录制音频并由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字确认。对于房产等特殊资产,建议另外制定详细的分配方案作为遗嘱的附件。继承人达成补充协议的,务必要注意不能排除缺乏劳动能力继承人的必留份权利,不然相关条款有可能被认定是无效的。
需要着重说明的是,必留份制度是对遗嘱自由的一种法定限制。《民法典》第 1141 条规定必须给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哪怕遗嘱明确排除了其继承权。2024 年上海市某案件中,被继承人遗嘱把全部财产留给次子,可长子患有严重疾病且无收入来源,法院判决长子获得 30% 的法定最低份额。这也提醒人们遗嘱自由并非毫无约束,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去行使。
从司法发展的趋势来看,遗嘱解释规则正从简单的形式审查朝着深入的实质探究方向转变。上海市某一案例中,首次把网络虚拟账号纳入遗产范围,并且依据被继承人生前的使用习惯推定其由次子继承。随着遗产形式越来越多样化,怎样借助大数据存证、电子签名等新技术来固定被继承人的真实想法,将会成为预防纠纷的关键所在。建议立法机关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统一 “必要生活保障”“合理照顾付出” 等概念的认定标准,同时推动建立全市性的遗嘱登记平台,减少解释方面的争议。
术语解释方面,“必留份制度” 是指法律为特定继承人保留的必要遗产份额;“按份共有” 描述的是继承人对未分割遗产按照份额所有的状态;“遗嘱解释规则” 是指运用文义、体系、目的等方法去探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的司法手段;“灵活继承比例” 则是依据照顾义务履行情况、遗产维护贡献等因素来调整份额分配的裁判原则。准确理解这些概念有助于制定出有效的诉讼策略。
遗嘱未明确份额引发的纠纷,说到底就是意思表示解释与法定继承规则交叉运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既重视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又兼顾继承人权利义务的平衡。建议民众订立遗嘱时采用 “具体数量 + 概括说明” 的双重表述,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拟定条款。对于已经出现的争议,应当着重收集被继承人生前财产处置习惯、家庭关系等证据,通过诉讼与非诉手段合理分配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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